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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开板在即有关各方热议最高法相关司法意见(新闻)

发布时间:2021-11-25 16:08:15 阅读: 来源:护腿厂家

科创板开板在即 有关各方热议最高法相关司法意见

科创板开板在即 有关各方热议最高法相关司法意见

摘要

在证监会举办的座谈会上,科创板各市场参与主体的代表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及时发布进一步明确了“什么不能做”的法律红线,有利于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在证监会举办的座谈会上,科创板各市场参与主体的代表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及时发布进一步明确了“什么不能做”的法律红线,有利于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7月9日上午,中国证监会在北京组织召开资本市场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座谈会,来自科创板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各市场参与主体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本次《意见》就保障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完善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等方面提出了17条举措。

大家普遍认为《意见》发布很及时、很必要,内容很有针对性,使各方市场参与主体更加清楚“做什么”“怎么做”,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什么不能做”的法律红线,对于指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明确市场主体定位、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平稳推出,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信息披露责任

在科创板及注册制试点下,强化了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明确了对信息披露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

中国通号公司董事会秘书胡少峰表示,作为科创板上市企业,中国通号最重要的课题之一就是研究好、遵守好科创板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由于注册制的基本特点就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通过要求证券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使投资者可以对证券价值进行判断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因此,科创板上市发行人必然要承担更高标准的信息披露义务。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负有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

“中国通号是科创板首家A+H股上市公司,需要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以应对中国香港和内地两地上市规则的信息披露要求。一是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原有H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定针对A股的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二是通过内部流程控制确保按时披露无遗漏,对定期报告制订专门的编制和披露工作时间表,对临时报告制定内部的报告管理要求并明确不同披露信息的审批层级;三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发挥内部信息披露各管控节点的审核把关作用,同时结合保荐人外聘律师等外部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使信息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的重大信息,并满足标准同一、语言浅白等信息披露要求。”

“守门人”要把好入口关

《意见》要求保荐人对信息披露负有全面核查验证的注意义务,如果在上市申请文件和回答问题环节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视不同情况承担虚假陈述或者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这对证券公司保荐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在中信证券公司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张国明看来,作为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将根据相关规定,勤勉尽责,从源头把关,履行保荐职责,做好上市辅导、信息披露等一系列保荐工作,严格审查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年报和临时报告等常规信息披露文件、各类答复文件和公开承诺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要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特点,重点关注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守门人”作用,为科创板的设立、持续健康发展添砖加瓦。

招商证券公司合规总监胡宇表示,要强化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范围,采取多种尽调手段,确保被保荐的企业符合科创板的定位要求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加强对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学习和积累,并考虑通过外聘行业专家等方式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发行人所处行业地位、行业及发行人主要风险进行总体性的判断;在项目核查、验证中对发行人的规范性及经营真实性采取多角度核查,如从竞争对手、行业协会数据等多种渠道进行验证;进一步加强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状况、履约能力的核查,强化实际控制人、董监高银行流水核查等方式。希望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相关文件明确保荐机构的核查权利,以提高发行人对保荐机构核查工作的配合度。

履行好第三方责任

《意见》首次把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作为裁判相关方法律责任的依据。根据科创板注册制试点安排,上交所既对申请上市企业进行发行审核又对已上市企业进行持续监管。截至今年7月4日,上交所已制定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类自律规则8项、上市发行类自律规则3项、发行承销类自律规则3项、交易类自律规则7项。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克军表示,由于科创板上市门槛具有包容性和科创公司技术迭代快、盈利周期长等特点,客观上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意见》,对于上交所经法定程序制定的科创板发行、上市、持续监管等业务规则,只要不具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法参照适用,为涉及科创板纠纷中裁判相关方民事责任提供了依据。

在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柳思佳看来,《意见》特别强调要严格落实证券服务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证券法律服务机构对法律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也要履行普通注意义务。“科创板的很多制度创新,比如说分拆上市、海外红筹企业上市、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等,为我们证券律师提供了很多新的业务机会。《意见》指出要大力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成本、要有惩罚性赔偿的安排,这些制度安排都为诉讼律师提供了更多的‘武器’,让他们能够在未来的证券民事诉讼这样一个巨大舞台上展现他们的才智。”柳思佳说。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总裁杨志国认为,会计师事务所要正确区分上市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利用独立的第三方力量把责任区分开。要认真审计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以及招股说明书,对IPO项目成立专项委员会,出具审查报告,做好风险控制。

此外,郭克军也建议,把《意见》的相关内容反映到《证券法》的修订内容中去,适用到其他资本市场板块;另外针对红筹结构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出台司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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