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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他人名誉须承担法律责任-【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12 21:14:27 阅读: 来源:护腿厂家

邢台的何先生问:   我是邢台人,前几年因为同本村村民李某打架,这几年一直是摩擦不断,三天一小吵两天一大闹。去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书写了大字报《剥开何某的画皮,看看此人的真相》,张贴在我们村及邻村的墙上,供村民观看。他还到乡里的集市上散发传单,发布不实信息诋毁我的名誉。遇到这事,我真是感觉特别丢人,自己浑身是嘴也解释不清楚。短短几天,此事在我们乡里弄得满城风雨,人人皆知。我的很多朋友纷纷打电话询问此事。有时我走在路上,背后总有人对我指指点点,弄得我吃不香、睡不好。我多次找李某理论,李某却不予理睬,并扬言说骂死人不犯法。面对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1)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2)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律师答疑:  什么是名誉权。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李某以张贴、散发大字报的形式,在何某的居住地及生活圈内传播不实信息,其行为毁损了何某的名誉,给他生活造成负面影响。何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同时在当地媒体上发表道歉声明,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李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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